配资正规网站 法治案例 | 男子拉出一车“废品”,结果被行拘10日!

发布日期:2025-02-03 22:33    点击次数:167

配资正规网站 法治案例 | 男子拉出一车“废品”,结果被行拘10日!

据广东中山消防消息

2024年12月24日

大涌镇一路边发生火灾

接警后

辖区消防立即赶赴现场

成功处置火情

火灾发生后

消防部门依法对现场进行封闭

张贴《封闭火灾现场公告》

展开剩余77%

任何人未经允许

不得擅自进入和破坏火灾现场

然而没过几天

一男子驾驶三轮车经过时

将火灾现场物证残骸拉走

经调查

该三轮车车主蒋某

在明知不能进入

火灾现场的情况下

还是进入并搬运走现场物证

勘察人员进入火灾现场时

这给火灾调查

带来了很大的困扰

蒋某对破坏火灾现场的违法行为

供认不讳

1月17日

中山市公安局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
第六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

决定给予蒋某

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

火灾案发现场

是所有证据的来源地

任何破坏案发现场的行为

都是违法的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
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,负责调查火灾原因,统计火灾损失。

火灾扑灭后,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,接受事故调查,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。

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
(一)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,冒险作业的;

(二)过失引起火灾的;

(三)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,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;

(四)扰乱火灾现场秩序,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,影响灭火救援的;

(五)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;

(六)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、部位的。

小编提示

火灾现场被破坏

不仅违反法律

还会影响火灾调查员的工作

任何单位和个人

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

请大家对自己和他人负责

来源:中国普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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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编:姚致宇 校审:樊永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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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:山西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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