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广东中山消防消息
2024年12月24日
大涌镇一路边发生火灾
接警后
辖区消防立即赶赴现场
成功处置火情
火灾发生后
消防部门依法对现场进行封闭
张贴《封闭火灾现场公告》
展开剩余77%任何人未经允许
不得擅自进入和破坏火灾现场
然而没过几天
一男子驾驶三轮车经过时
将火灾现场物证残骸拉走
经调查
该三轮车车主蒋某
在明知不能进入
火灾现场的情况下
还是进入并搬运走现场物证
勘察人员进入火灾现场时
这给火灾调查
带来了很大的困扰
蒋某对破坏火灾现场的违法行为
供认不讳
1月17日
中山市公安局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第六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
决定给予蒋某
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
火灾案发现场
是所有证据的来源地
任何破坏案发现场的行为
都是违法的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,负责调查火灾原因,统计火灾损失。
火灾扑灭后,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,接受事故调查,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。
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,冒险作业的;
(二)过失引起火灾的;
(三)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,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;
(四)扰乱火灾现场秩序,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,影响灭火救援的;
(五)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;
(六)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、部位的。
小编提示
火灾现场被破坏
不仅违反法律
还会影响火灾调查员的工作
任何单位和个人
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
请大家对自己和他人负责
来源:中国普法
声明:本公号所用图文若有侵权,敬请及时告知,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修改删除。
责编:姚致宇 校审:樊永吉
山西法治报 配资正规网站
发布于:山西省